海南自貿港銷售稅研究加快推進 重點在哪|環(huán)球頭條
2023-06-20 12:43:55    第一財經

獨特的稅收制度是海南自貿港建設的一大關鍵,其中一大目標是海南在2025年前將現行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稅費進行簡并,啟動在貨物和服務零售環(huán)節(jié)征收銷售稅相關工作。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黨委書記、局長劉磊在《中國稅務》撰文透露,海南探索銷售稅稅制設計,圍繞《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作出的自貿港特殊的稅收制度安排,成立銷售稅改革研究課題組,著重開展銷售稅制國際比較借鑒、稅制銜接、收入規(guī)模測算等領域,以及貨物由內地進入海南自貿港退稅機制的研究。

海南銷售稅方案研究起草工作早已展開。去年4月海南省委深改辦(自貿港工委辦)副主任李宇飛公開表示,中央及省級層面已成立專班開展銷售稅制改革及稅制銜接等相關研究工作。


【資料圖】

根據《海南日報》報道,海南財政廳去年已經研究起草了銷售稅改革初步方案,完成近萬家企業(yè)實證分析,專題研究銷售稅與內地稅制銜接等重點難點問題,組織成立銷售稅專家咨詢委員會并召開技術性研討會。今年將完善銷售稅改革方案。

當然,銷售稅制設計由中央相關部委主導推進,海南積極配合相關工作。

為何簡并

國家為何要在海南自貿港簡并五個稅費為銷售稅?

時任海南財政廳副廳長楊雷曾解釋,從稅制安排上看,銷售稅是海南自貿港初步實現貿易自由便利的基礎。目前產品進口征收關稅、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和消費稅三種稅。實施銷售稅改革后,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消費稅相應不再征收,再輔以“零關稅”安排,可以切實降低進口成本,在全島封關運作時初步形成與貿易、投資自由便利相適應的稅制安排。

他表示,銷售稅的“五稅合一”不是簡單的合一,不是平移,而是創(chuàng)建一個新稅種,是稅制的重大變化,其影響體現在各個方面。例如,“五稅合一”很大程度上簡化了海南自貿港的稅制體系,可以降低稅收征納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也使得企業(yè)在運營、財務核算等方面更加便捷高效。同時,未來銷售稅在貨物和服務的零售環(huán)節(jié)征收,對于生產型企業(yè)來說,在整個生產過程中將不再負擔這五種稅收,有助于降低企業(yè)稅負,增強企業(yè)活力。

另外,簡并前的五個稅費相當部分屬于中央財政收入,而五稅費簡并后的銷售稅作為地方財政收入,這將增強海南自貿港財力,有利于推進海南自貿港建設。

如何設計一套科學合理的銷售稅制度,實現海南新舊稅制平穩(wěn)銜接,并與內地稅制有效銜接,且確保征管可控、財政收入平穩(wěn)等,成為下一步工作重點。

北京國家會計學院教授李旭紅告訴第一財經,銷售稅不僅需要均衡征納成本,優(yōu)化稅收營商環(huán)境,有利于貿易便利化等因素,同時還需要考慮到稅制設計如何促進整體海南自由貿易港的高質量可持續(xù)性發(fā)展。此外,保障優(yōu)勢產業(yè)的集聚效應、財政的收支平衡以及與內地稅制的整體銜接等問題都是必不可少需要考慮的因素,從而建立海南自貿港開放高地為創(chuàng)新導向并緊密鏈接內地與世界經濟,促進我國新發(fā)展階段高質量發(fā)展的新型現代稅制。

在這方面,一些學者官員提出了自己具體的建議。

2020年時任海南省稅務局副局長蘭雙萱在《稅務研究》撰文表示,銷售稅實現的關鍵在于如何鎖定最終消費環(huán)節(jié),并能實現有效征管。其中一種模式是不徹底的消費環(huán)節(jié)征稅,主要運用對納稅人分類管理手段來實現。鑒于我國當前相對完備的增值稅管理體系,經研究比較分析,利用現行增值稅納稅人分類管理辦法實現最終環(huán)節(jié)銷售稅作為過渡性方案是可行的。

他表示,這一模式銷售稅實現的關鍵在于將會計核算健全、信用良好的一般納稅人認定為生產企業(yè),其購入貨物和服務時不向上家支付銷售稅;一般納稅人將貨物、服務銷售給會計核算不健全、信用有待提升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認定為進入消費環(huán)節(jié),需要繳納銷售稅。

蘭雙萱認為,該模式可以實現傾向于增值稅對貨物和服務普遍征收的銷售稅,也可以實現以特定貨物服務為征收對象的銷售稅;可以實現與內地增值稅課稅范圍、稅率相同的銷售稅,也可以實現海南自由貿易港獨有的銷售稅模式。具體如何確定海南自由貿易港征稅范圍、稅率等稅制要素,有待于繼續(xù)考察海南自由貿易港與內地稅制銜接的外部條件。

另外,這一銷售稅征收模式可以保證基本稅源征收到位,征管風險可控,納稅人征稅痛感沒有改變。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zhàn)略研究院杜爽、汪德華、馬珺等在《國際稅收》發(fā)表的《海南自由貿易港銷售稅制度設計建議:基于最小化征納成本的考量》一文。該文認為,海南自貿港銷售稅稅制設計可以借鑒現行增值稅制度經驗,實行普遍征稅,并發(fā)揮現行增值稅征管體系的優(yōu)勢,對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以便在保證財政收入的同時,降低征管成本。

比如,為保證征管效率,海南自貿港銷售稅可以借鑒我國增值稅以“企業(yè)”為征管抓手的思路,規(guī)定銷售方為納稅義務人,在此基礎上抓住關鍵環(huán)節(jié)、關鍵類型企業(yè),對納稅人實施分類管理,可大幅減少納稅人數量,提高征管便利程度,降低征管成本。從保持稅收遵從度、避免提高征管成本的角度考慮,海南自貿港銷售稅不宜設置較高稅率,可以以內地增值稅稅率為參考,零售商品,尤其是零售服務適用稅率不宜高于增值稅稅率水平。

如何與內地增值稅銜接

由于未來內地依然采取現行稅制,而海南采取獨特的銷售稅等稅制,如何與內地稅制協調也成為一大難點。

蘭雙萱認為,海南自由貿易港銷售稅與內地增值稅的銜接模式,根本上取決于海南與內地的貨物流通模式。在全世界都在積極追求建立自由貿易區(qū)、擴大統(tǒng)一市場的潮流下,從宏觀角度看,海南自由貿易港不宜放棄當前與內地的統(tǒng)一市場,因此,建議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與內地貨物流通模式上選擇海南自產貨物與內地貨物雙向按國內自由流通,海南進口貨物進入內地走報關程序,相應的海南自由貿易港銷售稅應保持與內地增值稅相同的征稅范圍和稅率,不建議單獨設計一套稅制,那樣與內地市場很難銜接,失去的將是統(tǒng)一大市場的福利。

他認為,對應的海南自由貿易港與內地稅制銜接方式則可先以內地的增值稅模式為主,而后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形勢,過渡到以海南自由貿易港銷售稅模式為主;對于包含進口料件的貨物實行報關補征關稅。

上述社科院文章建議,內地進入海南的貨物按出口管理、對企業(yè)間交易退稅。這一機制能夠將增值稅鏈條延伸至海南,降低稅制協調成本。當貨物由內地進入海南時,海關不介入,除給予退稅之外可以視同國內流通交易,這種做法有利于維護全國市場統(tǒng)一。

李旭紅表示,由于銷售稅免于在生產環(huán)節(jié)納稅,對于制造業(yè),尤其是先進制造業(yè)而言是非常有利的稅收環(huán)境,將有利于促進海南自貿港的投資行為,從而帶動創(chuàng)新、就業(yè)及貿易。同時,海南的稅制優(yōu)勢還反映在多稅種所形成的綜合性優(yōu)惠稅收環(huán)境,通過人才個稅優(yōu)惠、物資的零關稅以及企業(yè)所得稅的低稅收負擔與銷售稅的相互配合,將會形成良好的政策預期效應。

(文章來源: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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